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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缺陷责任是具有缺陷的汽车产品造成的汽车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由该汽车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存在不合理安全性”,汽车产品缺陷应当分类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汽车产品缺陷责任主体包括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零部件生产者和原材料生产者应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汽车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应依据缺陷的种类来分配,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形式为生产者、销售者不真正连带责任,二者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追偿”。对于汽车产品缺陷责任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漏洞,立法上要对汽车产品缺陷种类划分、汽车产品缺陷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等作出相关规定。司法上应完善保障举证制度,提升法官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