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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商事虚假诉讼频频发生,严重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引起了立法者、裁判者、执法者各方重视。2018年9月26日两高下发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8年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广泛征询意见;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了发现和处理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法发[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首例虚假诉讼案件;以及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入罪;足见各层面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和决心。实践中,各地虚假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居高不下呈现出一定规律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权力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能否运用好其独特优势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监督,已经成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之一。本文以对民商事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为视角,从数据统计虚假诉讼中以虚假调解比例居高的各项原因引入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论述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相较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优势所在;从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实体性、程序性、制度性规制等方面着手;论证实践中采取内部联动及外部协作等各项监督手段改进检察监督工作是当前更好地遏制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在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第三人审判监督程序和另诉制度并不能很好地维护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更高效地对虚假诉讼尤其是虚假调解进行检察监督,可以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放宽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案件标准,对虚假调解案件应认为属于损害“两益”而应该受理而不要求再审“前置”。最后从实践出发,论述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受案条件、范围,以及虚假调解检察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制以及目前如何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强化检察机关的诉中监督权、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采用多元化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如何与检察系统内部公诉、侦查监督、控告申诉等其他部门进行合作,又如何与检察系统外部纪委监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建立联动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