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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看似平淡的中国民航业正暗潮汹涌,飞行员辞职事件频频发生。在辞职受阻的情况下,部分航空公司甚至发生了飞行员“罢飞”事件。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对内对外的全面开放,特别是国内民营航空公司的成长与崛起,类似的“辞职”“跳槽”事件仍会不断。由此,不仅飞行员流动管理体制将面临严峻挑战,甚至整个以飞行员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制度体系都将面临挑战。目前,“制度改革的诉求”在各方利益主体中均已十分强烈。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没有疑问,这既源于飞行员本身的身份转变(即由军人身份到普通劳动者身份的转变),又源于航空公司的组建(即由政府部门到航空企业的转变)。但是,作为一类特殊的劳动者,飞行员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形成的高投入性、数量供需的高稀缺性、行业秩序的高外部性以及飞行作业的高危险性,更值得关注。正是基于这种职业特殊性,在对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才应采取一些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方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首先,针对飞行员人力资本形成的高投入性,在借鉴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关理论后,法律一方面应肯定飞行员作为人力资本载体所拥有的独立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为其自主流动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应确立航空公司作为人力资本投资人与使用权人的合法地位,强调在保障飞行员自主流动的同时必须保护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其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其次,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益结构明显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它不再局限于劳资利益结构,还深受资资利益结构的影响,甚至关系到公共利益。就劳资利益结构而言,飞行员居于“相对弱者”的地位,所以该劳动关系不完全是“一边倒”的资方强势,其劳资互动、劳资博弈更复杂,由此相关的规制必须更讲究策略性;目前众多辞职纠纷充分说明资资利益结构对飞行员劳动关系的影响,正是基于国营航空公司与民营航空公司在人力资本竞争方面的矛盾,才导致各类跳槽纠纷的发生。让人担忧的是,这种纠纷不断外部化的趋势,正不断损及公共利益,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飞行安全、民航业发展等等。法益结构分析的最终目的在于确定基本价值取向与制度目标,就飞行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而言其立法目的应定位于“公益至上,资资公平竞争,劳资和谐”。最后,我国飞行员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策略首先是机制构建,具体包括:规制手段的专门立法机制、行业内部的协调机制以及劳资纠纷解决的三方机制;而具体规则制定则重点应集中于飞行员培训和流动两大问题。就前者而言,关键是通过立法促进与鼓励我国飞行驾驶培训类的通用航空之发展,打开飞行员培养的现实瓶颈;而飞行员流动问题则应当部分借鉴运动员转会制度,主要是理念借鉴,其目的在于:将作为个体劳动者的飞行员从辞职纠纷中解脱出来,使幕后展开人力资本竞争的航空公司走到前台来,以公司对公司,不是弱势的个体对较强势的企业。就具体规则而言,可区分为“有下家的飞行员辞职”与“无下家的飞行员辞职”两大类展开不同的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