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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与公民知情权息息相关的一项政府工作内容,它的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度历来受到各界的关注。作为政府信息的一种,行政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适用不公开的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性规定,行政机关和法院关于过程性信息公开问题产生的争议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解决行政过程性信息公开问题产生的争议,首先要确定过程性信息的内涵和界定标准。就实际情况来讲,通过对行政过程性信息与政府信息的概念与特征方面的比较,过程性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而它自身又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过程性信息在形成时间上具有特殊性;(2)它所指向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3)行政过程性信息的效力具有特殊性。除了过程性信息自身具有的上述特殊性之外,过程性信息还不同于内部管理信息。而通过对过程性信息公开问题产生的争议及过程性信息自身的特点分析来看,过程性信息的公开应当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解决过程性信息公开问题上产生的争议要求尽快明确过程性信息公开与否的适用原则;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对过程性信息的规定比较模糊,但是从现有规范来看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定过程性信息的公开范围也符合追求法安定性的需要。所以行政机关要合理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利益衡量的标准,明确需要公开的过程性信息的范围。同时,还要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过程性信息公开适用的原则。行政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明确过程性信息公开与否的适用原则对于公民对行政行为产生稳定预期及维护行政秩序的安定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