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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从2006年开始实行,至今已有5年。由于其较好地解决了公司委托——代理的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来实施高管激励。但是,对于股票期权费用,我国当前的税法没有规定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做法上却按“费用”处理,学术界对股票期权费用的处理有很大的争议。对此,学术界主要存在“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两种观点。针对这种现象,为了能够提供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包括股票期权费用处理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建议,本文选取我国从2006年至2010年实施高管股票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实证分析股票期权费用对公司业绩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经过研究,本文提出企业因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股票期权费用数额较大,对于准予扣除的项目必须严格规定;同时,为了公平课税并且简化扣除办法,公司股票期权的抵税环节应是股票期权行权日等政策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促进股权激励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