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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作用和意义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对国际铁路货运合作的参与度也日益增加。自2011年3月19日,首列中欧班列(重庆—杜伊斯堡)成功开行以来,成都、义乌、哈尔滨、郑州、武汉、苏州等城市也陆续开通了中欧班列。中欧班列以其高效环保、安全稳定等优势,逐渐成为陆路物贸交流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中欧班列途经国家和地区经贸及人员交流日益频繁,国家间铁路、海关等企业和部门的联络互通日渐紧密。这一切友好和谐之景象都展示着中欧班列对区域国际关系升温的巨大作用,也预示着本质为经贸线路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即将成为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辐射带。我们在宏观把握中欧班列的意义和优势的同时,也必须深入了解具体的国际铁路货运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才能规避风险,维护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国际经贸交流。国际铁路货运领域的条约主要有《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货约》)。两条约对国际铁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问题均有成熟具体的规定。在归责原则方面,《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均采用严格责任制。但两条约免责事由的区别导致其“严格”的水平也有所不同。两条约对承运人责任还规定了其他限制,如责任期间、责任限额、诉讼时效等。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国际铁路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我国是《国际货协》的缔约国,中欧班列在适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同时,还要受到国内法关于铁路货运的规范。而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内容十分充实,覆盖比较全面,但因铁道部撤销改组,铁路运营企业化,很多规定都有“物是人非”之感。本文在梳理归纳了国内法关于铁路货运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我国铁路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立法上的建议,包括修订《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等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承运人责任的免责事由,国际铁路货运保价运输办理办法,铁路货运的特殊诉讼时效,将我国保价运输的规定与《国际货协》相关规定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