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约束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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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的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重要规则,绿色、环保、低碳、减排已经成为世界性话语,进入了各国政治、经济、外交、贸易、安全政策等领域。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问题正在上升为外交和国际关系的焦点、热点问题,并将长期持续。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既是大国竞争的新焦点,也是维持、巩固、谋求大国地位的新起点。低碳经济在全球范围的兴起必将对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必须打造和争取自己的低碳经济话语权。WTO是塑造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主体建筑,是全球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和法律框架,因此,搞低碳经济,不能不研究WTO。WTO法对低碳经济措施的约束与激励,是一个具有理论新意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其研究及写作的意义毋庸置疑。本文选取主要的低碳经济措施——运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碳关税、所得税优惠与补贴以及碳标记为研究对象,从制度、法律以及司法层面总结、梳理这些措施的运作机理,分析、探讨和展望它们在WTO法中如何运作,以及如何取得、发展其正当性,探讨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本文分五章论述。第一章导言主要概述了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约束与激励的情况。WTO规则对低碳经济存在着约束,体现在相同产品的传统界定标准,GATT第1条、第3条、20条序言的非歧视性要求,以及WTO所禁止和限制的补贴等。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鼓励、激励体现在相同产品的PPMs环保型界定标准,GATT第20条环境例外,环境补贴,WTO对环境、人权等重要利益价值的倾向等。这些约束与激励的规则会通过本文的第二章至第五章,作深入探讨。第二章主要探讨相同产品及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与低碳经济问题。相同产品,是判断低碳经济措施是否符合国民待遇,是否构成歧视的出发点。传统界定相同产品的标准主要基于产品的物理性质和使用价值,很难与产品的碳含量产生联系。这是以碳含量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措施在WTO法中获得正当性的重要障碍。PPMs是界定相同产品的新兴标准,能使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进入到相同产品的考虑、判断因素之中。如果碳含量能够成为判断相同产品的标准,基于产品碳含量的不同而实施差别待遇的低碳经济措施则可以在WTO法中获得正当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也可以为低碳经济措施提供正当性。限制、禁止非低碳产品进口,往往要引用第20条(b),(d),(g)款。“necessary”一词是适用b,d款的前提。本章通过对necessary演进与发展的五个代表性案例——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欧盟石棉案、韩国牛肉案、巴西翻新轮胎案、安提瓜诉美国赌博案的总结和梳理,探讨“必需”含义的演化和发展,指出近年来该用语适用条件逐渐宽泛,这对低碳经济是一种鼓励。(b)款和(g)款是人们所称的环境例外或绿色条款,本文分析了(b)款和(g)款的相互关系及适用,并分析了适用(g)款的的最新低碳经济案——欧盟和美国诉中国九种原材料出口案中的主要法律点。第三章主题是碳关税问题。碳关税是一种碳税,也是一种边境调节税,由于在边境征收,因此被称作碳关税。征收碳关税有其经济学机理和环境治理法学机理。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认为,政府有必要采取税收措施,使环境成本内化。碳关税既有边境调节税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功能,又有弥补被征碳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功能。从环境治理法学角度来说,征收碳关税的原因有三。第一,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对高碳产品征收碳税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第二,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的减排责任重于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单方面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税负重的能源企业为了逐利,会逐渐将能源产业转移到碳税负担小的(发展中)国家,从而发生碳泄漏现象。碳泄漏会降低全球减排成果。第三,作为环境治理第二代机制(市场机制)的具体措施,碳税不仅比环境治理的传统命令和控制机制更加灵活,更加节省成本,而且与市场机制的其他手段相比,如国际储备配额,更有利于环境成本内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碳关税有一定程度的国际合法性。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京都议定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国采取碳关税措施的国际环境法依据。征收碳关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形成不同的经济动力和压力,国际社会两大阵营为此进行着政治博弈,碳关税处于经济、政治、法律等多种因素的纠结之中。近来有斯蒂格利茨等权威学者提出全球排放税与边境调节税措施,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和思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章提出了我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对策建议。我国可以自己征收碳关税,防止税收外流。同时,我国要在国际谈判中争取话语权,拖延碳关税的使用。第四章主题为所得税优惠与补贴。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FSC),使所得税问题在WTO中凸显出来,所得税是否受GATT第3条管辖,属于补贴,成为理论探讨的一个前沿性问题。所得税优惠是许多国家促进、鼓励低碳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激励措施,但是,这类税收优惠易于落入WTO禁止或限制的补贴。本章围绕“所得税优惠与补贴”这个主题,分三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概述了WTO法中补贴的概念和分类,重点阐述了禁止性补贴的判断标准。从补贴的方式看,税收优惠不是政府直接给予企业财政资助的直接补贴,而是通过各种优惠降低企业成本,间接使企业获利。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是否属于GATT第3条的范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传统的WTO法理学认为,由于GATT规则仅适用于货物,而所得税与“产品”没有足够的联系,因此通常认为GATT第3条只适用于间接税,而不适用于所得税等直接税。从美国FSC案之后,学界开始论述所得税适用于GATT第3条,也有可能落入SCM协定补贴的范畴。本章第二部分认为,直接税有可能适用于GATT第3.2条。而且,不论3.2条是否适用于直接税,如果直接税“影响”国内产品的“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则可以适用GATT第3.4条。因此,直接税极有可能属于GATT第3条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笔者建议可以借助环境补贴为所得税优惠补贴进行正当性辩护。第三部分探讨低碳补贴的可行性问题。我国有必要对总体来说处于低水平的低碳技术和弱势的低碳企业进行低碳补贴。笔者建议从企业、技术、产业三个角度构建我国的低碳补贴制度。对于GATT第20条能否扩大适用于SCM协定,本文认为,GATT第20条能够扩大适用于SCM协定,这个结论会对所得税优惠补贴,以及其他的低碳补贴措施在WTO法中获得正当性提供重要的学理依据。第五章主题是碳标记与低碳经济。碳标记是一种新兴的环保信息标志,通过在产品上标注其碳含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进行低碳环保型购物选择,从而影响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经营方向和生产策略。碳标记的特点是自愿性而非强制性,是新一代环境保护机制,比传统的第一、二代机制,更加民主、透明。但是,信息标志的形式、功能、在环境政策中的作用,都决定了它对贸易有不可抵挡的影响。本章的建议是遵循三组平衡:(1)公益与私益的平衡;(2)主观偏好与客观评析的平衡;(3)地方效应、全球效应、域外效应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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