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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破产法领域兴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继1978年美国联邦破产法典颁布取代业经多次修订的1898年破产法之后,法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纷纷制定新的破产法以取代原有的破产法,或者对原有的破产法进行大刀阔斧式的修改。其中建立和完善重整制度便是这场破产法改革的核心内容。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制度或破产程序之一,是一种积极拯救债务人并促使其复兴的破产预防制度。它的出现,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正是因为重整制度能够弥补传统破产制度的不足,在挽救困境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人们给予了它很高的评价。 然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绝对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其优势与劣势必然同时存在。重整制度亦是如此,其所彰显的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之间即存在冲突。从债务人立场观之,当然是希望延缓及减少债权的支出,以减轻其财务上的负担,尽快达到重整的目的;而从债权人的立场观之,则希望其债权能够早日获得足额清偿,以免因迟延或部分免除清偿而受损害。那么,这种冲突能否调和?又该如何调和?正是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将“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本文的观点是:重整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只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能赢得债权人的协助,重整的目的才能实现,同时也只有重整成功,债权人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约18万字。 导论提出公司重整是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新途径的观点。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公司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尽管公司法和民事基本法提供了形式多样的保护债权人的措施,但始终无法摆脱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的命运。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每个债权人虽然都有公平受偿的机会,但结果往往是只能获得部分清偿甚至根本就不能获得任何清偿。所以,对公司债权人来说,面对自己的债权不能如愿以偿,破产清算决不是最佳选择。为此,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