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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制度和规则都是在适应“以被侵权人保护为中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进一步推动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这四年多的时间里,其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某些方面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故意作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侵权责任法中同样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过失与故意合称过错,没有对二者的价值分开阐述,似乎故意与过失只具有表层称谓上之区分,一定程度上埋没了故意所具有的价值。就像冯·巴尔在《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所指出的那样,欧洲大陆法应该意识到,故意侵权在某些方面需要独立的规则。将故意放在过失侵权的层面上并将二者仅作为‘过错责任’的两种形式对待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自己的微薄努力,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故意的含义、界定、价值及不足之处,进而,以期待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进一步完善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文章共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侵权法中故意的基本内涵。通过比较论述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在侵权法中对故意的定义及界定,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故意的规定做出比较,找出其中的差别和相关不足,并借鉴其中的有价值的成分。在这里,着重阐述了我国对故意的界定,包括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故意的概念、故意的构成要素以及故意的基本形式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的是侵权法中故意的性质与定位。从二者的特征、表现形态、恶性大小等着重论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故意与过失有哪些不同之处及区分故意与过失的重要性。通过发现二者的区别,从而得出了故意的独立性,进而引出了第三部分的内容——侵权法中的故意有哪些重要的价值。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点部分,主要论述了故意在侵权法中的价值。通过比较故意在其他国家侵权法及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价值,得出故意的重要地位,力求使人们能够看到故意的重要性,对其有更加深入的认识。本文的第四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故意规定的不足及完善。这部分通过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故意的几个不足之处,主要就是缺乏对其足够的重视。进而,笔者提出了自己对故意的几点设想,以及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故意的规定,希望对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有所帮助,更好的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