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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关注和重视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主题,监护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之中。但是,我国法律对监护人教育义务的规定比较原则化,面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教育问题,现行的法律规定难以发挥其实效。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必须从实践上和理论上对监护人教育加强研究。本文拟从监护人在教育未成年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入手,结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我国监护人教育义务的履行提出建议,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略尽绵薄之力。本文的正文共约2万字,主要结构和观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从监护人教育义务基础理论入手,结合古代立法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渊源,强调监护人教育义务的法定性及不可替代性。接着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内涵的介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中明确监护人教育的内容。最后研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性质,提出监护人的教育兼具权利性和义务性,但主要表现为义务性和强制性。第二部分主要是结合实践中的案件总结我国监护人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监护缺位经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暴力惩戒仍然被部分监护人认为是合理的教育方式,动辄打骂未成年被监护人。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沉迷网络等问题,仅靠监护人一方努力的实际效果不容乐观,还需要社会的帮助。第三部分就前一部分讨论的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应当在我国立法中纳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监护人履行教育义务过程中应将儿童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以此作为处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相关问题的首要原则。结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和离婚父母及继父母的教育提出要求,监护人应当严格履行教育义务避免监护缺位。同时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应当遵循一定的要求,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采用暴力或者侮辱等不当教育方式,追究监护人不履行教育义务和不当教育行为的责任。就监护人教育义务履行的保障提出加强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提议借鉴实践中的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社会力量需要参与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和社区矫正之中,网络平台和网络经营者也要负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责任。通过监护人的教育和社会力量的支撑,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