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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问题,自近代产生行政法以来,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绵延至今,行政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况,一方面法律不可能完全预见未来社会可能出现的情况,也无法要求行政机关面对具体的现实情况,作出整齐划一的行政决定;另一方面行政的范围不断的扩大,立法机关无力制定出行政活动所需要的所有法律,一定程度上不得不给与行政活动更大的能动性;自由裁量便成为行政的核心,为了对公权力进行有效规制以到位地保护私权利,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也更显重要,否则自由裁量就势必会成为公权力滥用的缘由。本文以历史的研究方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追溯,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一个纵向的合理把握,对其的研究是以行政法的产生为界线,在绝对专制时期,只有专权无所谓自由裁量或对其限制,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自由裁量的规制也有了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词义考证的基础上,实体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以及行使方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最后采用比较分析论证的方法,从立法、司法、行政的角度探讨了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从立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行政法经历了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扩展过程,行政实体法注重对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权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而行政程序法是将法律对行政权的规制推到了行政的第一线;在司法规制上主要基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从司法机关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的标准和范围这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传统的法治理念意图通过立法来控制国家权力对私人自由的侵害,当行政权违反该立法性控制时,从裁判上予以纠正,但仅有通过实体法进行规范和事后的裁判上的控制这种机制,在救济个人的权利、利益这一点上不免局限,因此,除了实体法的规范外,还可以考虑通过使其程序公正化来实现依法律行政原理以及其背后的法治国原理,即在行政过程中来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作者通过本文的写作,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了一个从纵向到横向的立体的把握,并由历史和现实的比较分析充分探讨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不仅在理论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而且从法律的实践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有了更为鲜活的把握。本文谋篇布局较为传统,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并且也是深刻体会到法律在实践中设置具体可操作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政府的改制和转型,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尤显必要,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有些权利可以渗透其中并发挥控制作用,以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能恰当、合理,只有民众在理念上取得对于法治的认同,良法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