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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作为法律语言的精髓,不仅是理解法律概念,也是研究法律关系以及研究法律语篇的基础。近些年来,学者们一直围绕着法律术语的界定、分类、结构、修辞、词义特点及翻译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相关研究,但要么是从语言自身,要么是从外部世界,鲜有涉及其背后的社会认知,更无系统的语料数据支持。法律术语的命制和选取,除了要结合该国的法律实际,也要遵循一定的认知原则。从认知社会语言学视角分析探索法律术语的形成机制及其基本特征,不仅有助于理解法律语言的深层意蕴和法律文化内涵,而且为法律术语多层面、多元性研究打开思路。认知社会语言学将社会、认知、语言纳入整体进行考察,认为语言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认知加工的产物,使用中的语言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研究语言要同时强调语言的社会性和认知性。本文基于认知社会语言学的基本理念,尝试对事件域认知模型(Event-domain Cognitive Model,简称ECM)和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的不足进行相互修补,拟构建出ED模型,然后以此模型为理论框架,系统分析《纽约州刑法典》中的575条罪名在社会语境下的认知加工过程及语义、句法特征,探讨权力机关是如何命制和选取法律术语的,以求对法律术语的形成机制提供认知和社会理据,进而丰富国内关于法律术语的语言学研究。本文对《纽约州刑法典》中的575条罪名进行了分类分析,并通过相关数据作为辅助进行阐释,证实法律术语的形成具有认知和社会理据。本文认为法律术语是国家权力机关用以控制民众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以及行为取向的一种意识形态话语或权力话语,它既是一种具有威慑意义的文本符号,又是一种社会实践形式。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575条罪名进行分类发现,命名类型可以总结为45种,几乎所有罪名都凸显了行为要素,表明犯罪行为是构成罪行的最核心要素。在确定罪名时,无疑需要从罪状中首先提炼或归纳出具有动词性质的犯罪行为,然后根据需要,再凸显其他不可省略的要素。上述45种罪名命名类型可以简化为五类:一要素类型,二要素类型,三要素类型,四要素类型和五要素类型。其中命名类型更倾向于二要素类型,三要素类型和四要素类型,分别占比36.00%,39.30%和20.52%,总数为551条,相比而言,采用率最低的是五要素类型,占比1.39%,其次是一要素类型,占比2.78%,这表明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不易同时感知五个或五个以上凸显要素。同时,所有罪名命名类型中凸显的要素都不超过五个,这也遵循了认知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