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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治理模式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样的治理模式能让擅长经营的高管人员专注于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使公司的利益可以最大化,而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的经营收益享有分配等权利。这样的治理模式带来的问题是股东一般不参与实际经营,对公司的实际盈亏状况不甚清楚,股东不知道到自己利润分配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是否受损。即使股东兼任公司中的管理职务对公司的情况也不能全部知悉。因此,股东的知情权就是股东其它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但是,我国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规定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与空白,如此带来了很多实践中的问题,急需加以完善和解决。如何确定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并解决上述的问题,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为三个小节,分别介绍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概念、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权利特征和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功能。本章主要对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理论知识进行阐述,为下文确定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提供理论依据。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现存问题,结合当前我国《公司法》及《会计法》等相关法律分析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问题集中在:立法对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规定的缺失、辅助查阅人的介入是否与查阅会计账簿文件的范围相关以及特殊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正当目的对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的影响。文章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边界的研究,边界问题在于股东权益实现与保守公司秘密的矛盾冲突、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与公司财务管理的矛盾冲突、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价值平衡的矛盾冲突。并提出平衡协调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和比例原则三个原则实现矛盾冲突的平衡。文章第四部分着重梳理域外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的规定,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分类方法出发,介绍了英、美、德、日、法的相关立法。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例,为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失提供思路。文章第五部分是对会计账簿范围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首先,在立法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应该将原始会计凭证纳入到会计账簿的范围中;其次,设置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资料的前置程序;最后对于特殊股东,已退出股东能证明自己身为股东期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公司侵害可以查阅在任时的公司会计账簿,新加入的股东享有完整的会计账簿查阅权,隐名股东成为正式股东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当然可以主张查阅相关会计资料。以上内容的关注点在于,通过对我国和域外的立法对原始会计凭证纳入会计账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对特殊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进行探究,对于新加入的股东拥有对公司帐簿完整的查阅权,已退出股东仅在能证明自身在作为股东期间权利受损时才能启动查阅会计账簿的程序,而隐名股东需要跳出委托代理合同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查阅权的问题。除此之外,对于正当目的对会计账簿查阅范围的影响也进行了研究,公司不能单纯以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即排除起全部查阅权,在排除了与不正当目的相关的信息资料后,对股东有合理理由查阅的相关资料仍需提供查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