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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思维的产物。在大陆法系被称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交易形式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却称为购买价金担保交易,究其原因,在于所持理念的不同。商法典的起草者认为所有权的归属并不重要,关键要看是否起到担保的功能。受概念法学影响的大陆法系则在紧紧抓住所有权归属这根“稻草”,企图用所有权理论解释一切社会现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交易”的起草者运用功能主义的思路,发现形式各异的动产担保交易之间有一股相通之气,于是革命性地创设了"security interest"。在统一的、全新的担保概念、担保理念之下,旨在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权保留买卖(附条件买卖)一下子转变为《统一商法典》第九篇中的购买价金担保交易,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即为购买价金担保权(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的由来。购买价金担保权的产生与法律对浮动抵押中嗣后所得财产条款效力的承认息息相关。嗣后所得财产条款,是指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抵押权人不仅可以在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上享有抵押权,而且在债务人将来所有的财产上亦享有抵押权。但是,如果将浮动抵押制度的嗣后附着性贯彻到底,势必不利于在嗣后商业交易中出现的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于是,为了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限制,商法典起草者在承认嗣后所得财产条款效力的同时,亦将购买价金担保权(PMSI)制度写进了商法典。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含义。购买价金担保权是指购买人在购买价金担保物上为出卖人或金融机构所设定的担保购买价金债务偿付的动产担保权。作为物的担保方式之一种,购买价金担保权也应具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务”两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商法典的规定,所谓“购买价金担保物”足指担保因此担保物而产生的购买价金债务的有体动产(goods)或软件(software)“购买价金债务”是指债务人承担的交付担保物的全部或部分价金的义务或者为使侦务人获得担保物上的权利或使用所给付对价所产生的义务,以该对价事实上经债务人利用以获得担保物上的权利或使用为限。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分类。根据购买价金担保权享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出卖方的购买价金担保权、金融机构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和寄售人的购叉价金担保权。根据担保物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有体动产”(goods)之上的购买价金担保权和“软件”(software)之上的购买价金担保权。文章第四部分论述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创设。担保权的创设是指担保权的产生并具有强制执行性。它处理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担保权的创设包括签订担保协议和担保权的附着两个过程。第九篇规定的普通担保权的创设规则也适用于PMSI的创设。就像普通担保权的创设一样,债务人必须首先签订一个适当的担保协议(security agreement),担保权人必须支付价款并且债务人必须在担保物上拥有权利。除此之外,PMSI需要较普通担保权更多的要件,即所担保之债权必须用在担保物之获得上。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想要获得PMSI的担保权人需要在债务人获得购买价金担保物之前或同时借予贷款,并且在当事人之间明确表明贷款用在了该财产之获得上文章第五部分论述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公示。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公示是其获得对抗所有第三人效力的条件。由于购买价金担保权构造和担保物上的特殊性,适用于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公示方法有二,分别是登记公示和自动公示。登记公示适用于非消费物上的购买价金担保权,登记的不是担保协议,而是融资声明,上面仅记录有限的信息。所谓自动公示,是指动产担保权附着于担保物时即自动产生公示的效力,无需再履行其他步骤。自动公示适用于消费物上的购买价金担保权。文章第六部分论述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存续问题。购买价金担保权的存续问题是指在担保物、所担保之债务发生变化或发生交义担保时,对债权人的购买价金身份是否产生影响的问题。在商法典修正之前,未有规定,实践中有两种做法,即“转变规则”和“双重身份规则”。转变规则的基本要求是要想一直保有购买价金身份,担保权必须是一个“纯”的PMSI。与转变规则相比,根据“双重身份”规则("dual status" rules),一个PMSI不会必然因担保物或所担保之债务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修订后美国商法典中的所采纳的“双重身份”规则是指某担保权可以部分属于购买价金担保权,部分属于非购买价金担保权。文章第七部分论述了担保权的效力。根据商法典9-324之规定,它遵循的是“登记在后”规则,突破了“登记在先,效力优先”的一般规则。购买价金担保权得到法律赋予的超级优先次序(super priority)后,一下越于先期存在的其他公示的担保权之前。PMSI的优先效力并非绝对的,要受到自身及外界的一些限制。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效力之限制主要体现在PMSI之间的限制和来自正常经营活动中之购买人的限制。文章第八部分论述了该制度对我国担保立法的启示。具体言之,在理念上采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立法思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将所有权保留买卖(附条件买卖)抽象化为购买价金担保权益,可以助力于解释所有权理论所遇到的难题;在公示上,建立包括所有权保留登记在内的统一动产登记制度,可以解决交易安全的问题;在效力上,我国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规则存在体系性缺陷,并未建立“公示在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