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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它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以及治理机制的构成和运作。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控制权掌握在控股股东的手中,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有着最积极的参与,是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的主要力量。但与此同时,若不对控股股东本身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则控股股东也可能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并进而影响公司的绩效。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长期以来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呈现高度集中的特点,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股东不仅未能发挥出在公司治理中的优势,反而造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和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上市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根源,不能简单地归咎于股权过于集中;相反,股权适当集中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股东的地位不明、激励不足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未能对控股股东形成有效的制约。因此,要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绩效,关键在于转变控股股东身份,改变制度设计上不符合经济规律之处,并建立控股股东约束机制以便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发挥出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本文从分析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公司绩效的关系入手,论证了控股股东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的重要地位,针对我国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提出了提高我国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路径——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减持和对国有资产进行商业化运作、正确定位股东在经营活动中的权限;另一方面,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并对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归纳的基础上,勾画了控股股东控制权约束体系,同时结合我国立法上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全文共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控股股东的界定。控服股东是指在公司中持有绝对或相对多数股份而在公司所有股份中占有控制地位的一类股东。因股权结构、行业差异和立法目的不同,各国对控股的标准规定不同,我国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数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的规定。另外,控股股东和控制股东、大股东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控制股东是因持股优势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对公司施加控制性影响的股东,大股东则仅仅是指持股数额较多的一类股东,其所持股份不一定达到控股标准,也不一定能对公司施加控制性影响。本文立足于研究股权集中模式下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控制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故采用控股股东的概念。第二部分: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研究进行比较,认为股权结构并不直接影响公司绩效,而是通过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公司价值,故股权结构并无优劣之分。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利于股东的内部监督,但也容易导致控股股东侵害问题。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控股股东是公司治理的主导力量,同时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第三部分:我国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控股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存在治理效率低下、过度干预公司经营管理、利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等问题。笔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在于“一股独大”,而是在于制度安排不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对控股股东行为缺乏约束。第四部分:提高我国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路径。笔者认为,要提高我国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率,首先应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权全流通,从而改变控股股东的利益机制,使控股股东获得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其次,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国有股减持,在竞争性领域的企业中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从而减少和避免国有股股东作为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不利影响。国有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时,应强调商业化目标,运用商业化手段,进一步将国资机构的监督职能与国资商业经营职能分离,确保国资机构在专业化和有效率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实施治理;再次,要正确定位控股股东在经营活动中的权限。作为“所有人”的控股股东,对于公司事务的参与应限定在对管理人的监督和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上,不能违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肆意干涉公司事务,其控制权的行使应在公司治理框架内进行。第五部分:控股股东控制权约束机制。要使控股股东更为有效的行使控制权,保证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约束。笔者从权力制衡、权利限制、给权力行使者科以强制义务和责任,向遭受侵害者提供权利救济四个方面对控股股东约束的制度进行了梳理、归纳,并提出了完善意见。笔者认为只有将这些制度整合起来,并使之相互配合,形成制约体系,才能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有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