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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仅仅是制度的架构,也不仅仅是一种治国理念,其应当包含着更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和权利观念。与法律文化不同的是,法治文化基本摆脱了民族或地域的狭隘限制,真正以一种较高层次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式而存在,主张法律至上,保障公民权利,进行权力制衡的机构设置,从而使法律获得真正的权威并获得民众的信服和认同。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法治的国家,英国具有样本研究的一切价值,对其原初意义上的萌发法治文化进行探索,无疑具有极高的启发性和借鉴性。在从文化的视角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英国法治文化的形成从显型结构和隐型结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制度层面,议会主权、司法独立以及著名的宪法性文件的确立显然对于英国法治文化的形成起着框架式的作用;然而真正填充英国法治文化血肉的则是其观念、精神层面的内容,不容置疑的有英国市民的权利意识、尊重传统的观念以及各力量之间的妥协意识,这些才是英国法治文化孕育并形成、发展的重要因素。英国法治文化由于其原创性而具备很多独特的特征,其内源型的法治化是多元力量的推动而促成的,具有渐进性、独特性、保守性等特征。究其原因,从日耳曼时代开始的权力制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而在中世纪教权和王权的相互制约,贵族和王权的博弈都是民主法治的萌芽,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市民阶层力量壮大,并推动政治权力格局发生变化,契约成为国家权力分配和市民权利保障的终极存在。对于英国法治文化的研究更有益于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分析、探索,并进而在借鉴英国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国法治现状进行有建设性的讨论。而中国的法治文化在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之后应能茁壮成长,推崇法律至上,推动权力制衡和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