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据库作为一种产品和服务,兼具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环境也使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大量简便、快速、廉价使用和复制数据库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必须对数据库进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本文主要对数据库的五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提出我国数据库保护宜采取的模式。 引言部分主要对本课题研究的意义、目的等作了简要说明。 第一部分“数据库概述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介绍数据库的法律概念、特征及分类,重点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模式”。这是最早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介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现状。分析该模式的特点,即: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是一种汇编作品,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要求具有独创性,且只保护数据库的结构,不保护数据库的内容。指出版权保护模式存在只保护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且保护效力微弱的缺陷,且为版权法所固有,无法在版权法内得以解决。 第三部分“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介绍英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的情况。该模式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难操作性,权利的内容、期限等都不明确,权利人难以有效利用其权利。虽然从保护的范围和强度上要广于和强于版权法等其他法律,但无法规制竞争者以外的一般人的恶意破坏、损害行为,没有赋予数据库制作者一种确定性的财产权利,缺乏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机制。 第四部分“数据库的合同法保护模式”。在那些既没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没有制定版权法或者特殊权利保护法的国家,合同法几乎成为数据库唯一的保护手段。该模式无法约束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且合同权利可能被滥用,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部分“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该模式得到国内较多学者的推崇,德国即采取数据库邻接权保护模式。该模式能较好地解决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问题,而且保护的不是作品,无需费力解释和判断所谓独创性的问题,并能对数据库制作者的投入产生激励作用。但邻接权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数据库保护的根本目的不同,加之无法保护数据库的内容,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会导致权利体系的混乱,而且德国邻接权模式实质就是欧盟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第六部分“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介绍《欧盟数据库指令》的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及国际上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实践。该模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论,赞成者认为该模式不会造成信息垄断,不会影响信息自由,不会造成无限期的保护,保护范围太宽的问题,可在权利限制与例外等方面予以完善。反对者则认为,特殊权利保护过度,会导致信息垄断,会造成无限期的保护,保护范围太宽,而且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第七部分“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建议”。建议我国采取版权加特殊权利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以版权法进行保护,同时,无论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制作者作出了实质性投入,则对其予以特殊权利保护。理由是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国际趋势,该模式能够对数据库实施有效的保护,能更好地衡平制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进一步对我国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结语”部分提出应该密切关注国际上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尽快出台我国的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