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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愚昧的办案方式,为现代法制文明所不耻。从16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反对封建残暴司法,从1912年孙中山先生颁布法令宣布废除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已经为各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然而,时至今日,刑讯逼供并未绝迹,在我国依然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屏障。本文从刑讯逼供的概念、性质入手,立足刑讯逼供的现实状况和危害,通过剖析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借鉴各国防治之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希望能给司法机关建立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机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有益的参考。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增加了改造罪犯的难度,又容易造成积案、疑案,甚至酿成冤假错案,危害甚重,应该坚决予以摒弃。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制时期,根植于封建社会,可谓“根深蒂固”。在现代社会,滋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主要是受封建社会“罪从供定”证据制度的影响,司法人员仍然存在封建特权思想,有罪推定的的流毒尚未肃清;从客观上来说,司法机关自身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处理不力,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侦查人员数量少、任务重、压力大,监督不到位;从主观上讲,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和侦查人员对刑讯逼供还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刑讯逼供“无大错”、对侦查办案“管用”;从现行法律制度上分析,在立法上,《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同时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的双重权力,<WP=3>使侦查活动处于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形;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强制性义务,可能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借口;而司法实践中,法庭对讯问笔录和书面证言的滥用也促成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遏制刑讯逼供是一项系统的法治工程。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机制,才能避免刑讯逼供的滋生,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刑事诉讼的民主和文明。 从实体法方面,需要适当提高刑讯逼供的法定刑,直接规定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刑,增设剥夺刑讯逼供人员担任公职的资格刑。从程序法上来说,要转变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消除封建思想的影响,确立无罪推定的观念;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及不被自证其罪的权力;确立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签字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实行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转变侦审模式,实行侦、检一体化,逮捕和羁押相分离,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控。从司法实践方面,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树立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和法制意识、程序意识;要通过改革侦查模式、强化信息意识、加大侦查技术装备投入,提高侦查破案的效能;要严格查处刑讯逼供案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预防机制。 遏制刑讯逼供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需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方能奏效。希望笔者之绌见能为法律专家在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广大司法部门的同仁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