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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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也是我国户籍管理最显著的特点,它在我国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制度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如造成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阻碍社会保障制度“一元化”进程、阻碍公民合理流动等。我国户籍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大多是各省市对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改革后的高门槛只是使较少部分公民享受了自由迁徙的便利。我国的户籍改革举步维艰,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户籍绑缚了太多其它社会因素,如社保、升学、就业等,而正是这些其它因素与户籍相联结才导致了户籍制度备受质疑;不改革户籍制度,其弊端便无法根治,但我国宪法没有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加以保障,全面实行一元制户籍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户籍管理部门可以堂而皇之的制定种种规定限制公民迁徙自由权,使城乡户籍二元制继续存在。  迁徙自由权作为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宪法着力保护的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迁徙自由权,迫在眉睫。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从宪法角度保障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这一基本权利,从而为彻底摒弃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使我国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享受公共利益平等、享受权利平等。  从保障人权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促进公民间的平等,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让公民最大限度地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同时,依据现实国情,对迁徙自由权予以必要、合理的限制,并逐步实现迁徙自由的理想状态,是我国户籍改革和迁徙自由立法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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