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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马航”事件的发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国际空难案件的赔偿问题的关注。国际空难作为严重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在认定该事故的国际性之后,赔偿的核心就是如何运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法学理论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目前的“华沙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规定,在公约内容的变动中,例如归责原则严格化,责任限额扩大化,管辖权制度对旅客的倾向性保护,以及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纳入,可以看出该变化背后的社会发展和人本核心和公平价值理念的强化。本文在对国际空难和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责任界定的基础上,从理论上,重点分析了相关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责任限额制度、管辖权制度的发展,以及在国际公约未明确规定的领域出现的不同的司法处理结果。例如,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各国将其分为纯粹的精神损害和伴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在司法判例中因不同的解释出现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在管辖权问题上,“第五管辖权”制度的引入使旅客诉讼程序上更方便,同时美国特有的“长臂管辖”和“不方便管辖”制度的存在,也对国际空难问题的解决上造成一定的阻碍。从实践的角度,将上述理论和问题反映在具体的国际空难案例中,例如:2000年“法航协和”空难案、2013年“韩亚”空难案以及2014年“马航”事件。中国的《民用航空法》制定距今已有20多年,有关航空侵权责任以及赔偿方面的规定明显滞后,如在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在对国内国外的赔偿限额内外有别,在航空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没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在航空责任主体方面单一,没有其他的责任主体等。本文将通过研究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判例以期对中国的《民用航空法》的修改起到推进作用。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在人本思想和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的引导下,促使承运人责任的严格化,提出取消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借鉴美国实践中的“不方便管辖”制度,完善中国的相关原则和制度以实现诉讼的效率、国际礼让;另外,在追究国际空难中承运人责任的同时,引入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例如,产品责任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及地勤部门,从而对保护和救济旅客利益,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