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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是指在侦查阶段,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适用于不同案件情形的多种侦查到案措施所组成的逻辑严密的统一整体。在大多数的案件中,侦查到案都是整个案件侦查中的关键一环。因此,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本身的完善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查质量。如何对侦查到案措施体系进行完善,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从对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入手,指出我国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我国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完善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正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共计两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对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概念、特点以及构成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是指在侦查阶段,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适用不同嫌疑情形与案件条件的各种到案措施所组成的逻辑严密的整体。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具有全面性、有机整体性和实践可操作性特点。按照到案措施是否适用强制力进行划分,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由任意到案措施和强制到案措施构成;按照形式属性划分,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由有证到案措施与无证到案措施构成。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问题的原因。我国立法层面上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以强制和有证到案措施为主,并且某些到案措施还具有羁押功能。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是由口头传唤、传唤、留置、抓捕和扭送等到案措施组成的。实践中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由于缺少立法的具体规定,使得实践中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有着非规范性和非节制性的缺陷,违反了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造成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层面上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本身不合理并且脱离了实践。第三部分主要考察域外的侦查到案措施体系。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在法治发达国家发展的较为成熟,总体上是由任意到案措施与强制到案措施构成,并且以无证、强制到案措施的适用为主。第四部分提出我国侦查到案措施体系的完善建议。整体上将侦查到案措施体系分为任意到案与强制到案两种,首先确立自愿同行措施。对传唤、拘传、逮捕的适用条件、审批机制、到案期限等方面进行完善。通过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无证逮捕,同时结合我国的拘留和扭送制度,在我国确立无证逮捕到案措施。在对我国侦查到案措施体系进行完善时,还需要确立相关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