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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时刻困扰着我们。近年来,不断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曝光在我们面前,奶粉,火腿,馒头,辣油,豆芽等原本都应该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却因为添加了毒素,成为剥夺我们生命的一把利剑。食品安全监管已然成为我国急需面对的一个复杂的新问题。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开始,我国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与不足。本文通过将中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监管主体进行比较,对国家行政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设立、职能划分、监管模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建议,完善和优化适合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文章主要内容包括四个主要部分:绪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现状比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对策。第一部分绪论部分,提出了该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分析了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并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相关概念做出归纳。将我国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进行比较,着重比较监管主体的构成、职能以及监管机制,并通过分析得出了我国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相同与不同之处。第三部分,首先分析发达国家食安全监管主体的优势,体现在主体责任明确,职能集中化,统一与一体式并存,严格的追责机制和监管主体的社会化五个方面,这些对我国的监管主体优化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案例,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对策。通过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完善多元化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权限配置,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专业化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从而实现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最终目标,更好地推进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