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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频繁,从而促使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商业机会等无形资产的领域,这些无形资产可以看成是“对价值的权利”,其表现出来的财产权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更容易受到劳动者的侵害,因此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凸显了它的现实价值与意义。不仅如此,随着人权的保护和社会法的兴起,劳动者的就业权和雇主的财产权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通过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对雇员的离职竞业行为进行限制能够实现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也能够有效地对自由和秩序、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进行权衡。在研究过程中,我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和法经济学研究方法。首先对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阐释,分析了离职竞业禁止的法律内涵、特征及其功能价值,指出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实现雇主与雇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其次对中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观念及立法原则进行反思,指出了中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商业秘密法律规范、公司法律规范向劳动法律规范转变,从事后保护、事中保护向事前保护转变,从绝对禁止向相对禁止转变,从对财产权与自由权的保护向对劳动权与财产权同等保护转变,从私法向社会法转变。中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受到人权观念和法律理念转变的影响,从限制竞争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维护竞争秩序、鼓励发明创造向合理限制竞争保护财产权与就业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转化。立法也从坚持忠实义务原则、委托代理原则和信义义务原则向合理与有偿限制竞争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限制权利负面效应原则、利益平衡与公共利益原则转变。中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是通过离职竞业禁止基准法与其它相关法律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和双方协议来调整和规制的;再次,对中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演进脉络、观念和立法原则进行反思后,我认为这些转变都与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中所体现的权利冲突有关,同时对大量司法案例进行研究后,指出我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运行中的有效性受到了权利成本因素的制约,权利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权利资源稀缺、私人权利保护的成本高、公共成本投入少决定的。我国目前的举证规则、财产保全规则与第三人侵权规则增加了雇主权利保护的成本,而服务期与无固定期限制度衔接的局限性、免责事由及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劳动者的守法成本,加之监督成本与执行成本投入不足导致了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没有达到制度本身的预期目的和效果;最后,在对中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实践困境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禁止令与不作为请求权的合理适用,权利成本视角下的诉讼机制的完善,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互动,明确离职竞业禁止的免责事由,建立和完善规范离职竞业协议与竞业行为的法律监督与执行机制。通过对中国离职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观念及立法原则、司法运行的反思,我认为在知识经济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国家通过立法来保护知识产权或保护当事人权利时应该考虑到权利成本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权利的实现和我国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