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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西方的缓刑制度以暂缓适用刑罚并保留执行刑罚可能性为特点,顺应了刑罚宽缓化、经济化的发展趋势,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缓刑制度做到了“罪刑法定”。于此同时,理论界对缓刑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也一直没有中断,学者们对缓刑的内涵以及缓刑的适用条件均有独到的见解。但实践中因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而导致的缓刑适用问题也一直为理论和实务界所诟病,因此,规范缓刑适用条件势在必行。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小店法院)每年的刑事案件数量在太原市各区县均排首位,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本文以小店法院作为研究的样本法院,将其2013年、2015年和2017年这三个年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为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缓刑适用条件,把握缓刑适用总体趋势,计算典型个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归纳缓刑适用的影响因素,分析缓刑适用存在缓刑适用不主动、缓刑适用个罪不均衡、缓刑适用缺乏必要的量刑程序、缓刑适用实质条件模糊等问题,进而分析缓刑适用出现诸多问题是由于法官对缓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意义存在理解分歧,法官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把握不准,缓刑适用制度结构不合理,适用条件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缓刑适用监督机制与考评制度缺位。本文建议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指导下,构建“缓刑适用=积极因素+消极因素”的新颖模式,在实体上明确限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界限,同时在程序上扩大缓刑适用的参与主体范围、完善再犯可能的调查制度、构建缓执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缓刑适用监督机制与考评制度,以此推动缓刑适用制度的规范发展,进而推动中国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