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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我们生活中是越来越重要。银行业从传统的面对面的柜台式交易方式发展到如今的银行电子化交易平台。它带给人们的不仅是方便与快捷,更把世界经济联为一体。然而,这种迅速发展的交易方式带给我们的除了诸多的便利外,是否也会产生与之相伴而生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现象呢?笔者通过本文主要探讨的是ATM机作为银行和客户的新型的交易平台,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分析ATM机出现故障后引发的种种行为和结果,银行和客户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这种种行为和结果是应该适用哪种法律来调整?是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矛盾的民法来调整?还是会涉及刑法来调整。许霆案的发生使我们对ATM机出现故障后引发的行为该承担什么责任进行了一次全民大讨论,根据电台和新闻媒体对普通百姓的民意测验来看,大部分普通百姓认为这种行为本身虽然不可取,但是还是应当适用民法来调整而不是用刑法调整。法学专家和学者也持两种不同的态度,有部分人认为构成犯罪,应当由刑法来调整,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究其本质,还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用民法来调整。笔者通过对银行和客户的法律关系、ATM机是否代表银行并形成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ATM机出现故障责任如何认定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认为在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后引发的种种行为,应当根据具体的行为来判定,而不是一概而论其应当适用的是什么法来调整。笔者认为,当ATM机出错而导致的客户多得钱款,应当看客户的主观本意是否发生质的变化。如果只是银行ATM机出错多吐出钱被客户拿走了,那么客户构成不当得利,这个责任应当由民法来调整,而不应当由刑法来调整。但是如果客户利用了银行的ATM机出错可多得钱款而恶意取钱,由于主观性质上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个责任就不是民法能够调整的,而是应当适用刑法来调整。笔者针对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立法相对国外比较薄弱,因此在立法上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我国应从系统性建立规则体系的角度,制定有关银行和客户关系的单行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文件,以建立公平的银行和客户法律关系,从而降低银行和客户之间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如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1978年)和《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1989年),制定我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明确网上银行等业务操作规则和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责任承担等等。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类似许霆案会越来越少,社会也会越来越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