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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小额贷款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被引入中国。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贷款,中国小额贷款发展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各种已存在的金融手段无法涵盖整个金融市场,特别是农村金融市场。自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始进行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调整的需要,是当前金融市场巨大空间和需求的必然结果。小额贷款公司对缓解农户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尽管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多方利益,但作为新型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现实中面临着多重法律障碍。如何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找到化解法律障碍的出路?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无疑将有助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本文运用宏观分析与比较的研究方法,分三部分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从介绍小额贷款的主要模式入手,以期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重点分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背景和基本特征,以此作为下文深入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制度的状况,其次分析了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立法层次低、法律身份不明确、监管体系不健全、可持续发展障碍等问题。第三部分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长足发展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的建议:从法律上健全小额信贷制度,及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相关法律规范,立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型问题,应当在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先天优势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将其转制为民营银行;明确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主体地位,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以切实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控制水平,推动其更好、更快地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