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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以及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中国面临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各类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逐渐成为常态,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挑战。在危机事件中,地方政府作为危机事件处理的主体,负有顺利解决危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的责任。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从制度上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促使政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对危机信息的管理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具体事件为例,对地方政府的危机信息管理举措、结果、水平等方面内容展开分析。本文以天津港爆炸事件为例,以危机传播阶段理论为时间纵轴,从新闻发布、媒体的管控及流言和谣言的处置三个方面对天津市政府在危机信息传播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内容进行逐一整理呈现。在明晰地方政府、公众和媒体三者关系变化的基础上,对天津地方政府在此次事件中的危机信息传播管理措施进行评析。其次,结合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政府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比较探知天津港爆炸事件的危机信息处理的水平以及近年来地方政府危机特点和变化并提出笔者对此的反思。论文包括绪论,四章正文和结论,共计六部分。在对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界定后,结合危机传播阶段理论对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定。同时结合事故数场新闻发布会、媒体记者访谈、天津政府官方媒体及微博、异地媒体报道等内容,对比发现天津地方政府在“8.12”爆炸事故的危机信息传播管理中优劣各半,多场事故新闻发布会成为外界批评重灾区。虽未对异地和境外媒体进行管控,但对本地媒体的报道方向进行了指示。虽然对流言和谣言的处置速度整体并不过分滞后,但仍有亡羊补牢之感。随后,笔者在明晰政府、媒体和公众三者辩证关系后,提出了天津地方政府在此次危机信息传播管理中的可取与不足之处。最后,将天津港爆炸事故中地方政府危机信息管理举措与对山西煤矿透水事故、广西龙江镉污染事故和常州中学污染事件进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从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多场次新闻发布会连续式、多部门结合地发布信息、官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协同信息跟进、对采访媒体的无差别对待并保障媒体采访权等层面,显现出天津地方政府在此次爆炸事故中的的危机信息管理能力与过去十年中其他事件相比,处于明显波动上升的位置。但其在新闻发布会上的糟糕表现和对流言及谣言被动回应仍给地方政府形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天津地方政府在此次事件中的危机信息传播管理能力仍待提高,管理举措仍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