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第三人致旅客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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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损情形下,承运人责任承担的问题是一个既涉及合同领域又涉及侵权领域的问题。其中包含许多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探讨,对于此问题的梳理和解决是十分有意义的。在客运合同中,有关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问题学术界研究得比较多,但是当发生第三人致旅客人身损害的情形时,承运人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却研究甚少,或一笔带过,未加深入的理论挖掘和学术探讨,也未有对这一情形的司法实践案例的总结和分析。基于此种现状,本文从承运人对旅客的安全运送义务出发,剖析其法律性质和深刻内涵,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进行分类探讨,以及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与第三人致损情形下,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二者在此发生交叉,是否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受损旅客是以不真正连带责任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还是根据承运人责任竞合的事实,既可以追究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求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性质的不同,就意味着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有何区别,旅客应当如何选择才能使自身的损害得到最充分的赔偿。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第三人致损情形下,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法院在认定承运人责任的过程中,对于其责任是否竞合、归责原则以及是否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处理存在差异;进而探讨国外对此问题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立法上的初步构想,在现行法律中明确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的具体形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承担等,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模式。笔者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展开此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3章。第一章“第三人致损与承运人义务”,本章主要论述了第三人致损情形下,承运人对旅客的安全运送义务内容,以是否为承运人原因导致的安全运送义务的违反为标准,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将安全运送义务分为:一是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的安全运送义务,其中包括因承运人行车安全、安全设施、环境因素等方面导致的安全运送义务的违反,承运人应当充分保证车辆处于适合营运的状态,司乘人员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对于可能发生危险情形,承运人应做到充分的告知的义务,车辆内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等安全措施或者张贴安全警示等,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二是因承运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安全运送义务,其中包括车内外认为或者物的因素导致的安全运送义务的违反,因第三入侵权行为导致的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主要包括:在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前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第三人侵权时,应在合理限度内加以制止,防止旅客损害进一步扩大;旅客人身遭受侵害以后,承运人应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将侵权事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承运人作为公共交通运输事业经营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当发生第三人致旅客人身损害时,二者虽然在适用主体上有所区别,但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与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在内容上是重合的,此时承运人同时违反安全运送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承运人义务的论述,是为第二章中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处理模式创造基础。第二章“承运人对第三人致损责任的处理模式”,本章承接第一章的内容,进一步分析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处理模式。本章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中结合国外立法和判例对此问题的处理模式。第一,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义务的处理模式。通过对违反安全运送义务责任性质的探讨,进一步确定违反安全运送义务的处理模式。违反安全运送义务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又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责任有所不同,因合同当事人遭受了固有利益的损害,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合同责任具有了侵权责任的性质,应采过错归责原则确定承运人责任,同时可以考虑认定旅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二,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理模式。在第三人致旅客人身损害情形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承运人对旅客承担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形式为补充责任。第三,由于安全运送义务属于契约附随义务的一种,其从本质上具有侵权性质,在违反安全运送义务的情形下,由于承运人作为公共交通事业的经营者,其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旅客在行车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时,承运人具有保障其免受侵犯的义务,此时,承运人即构成对安全运送义务的违反,又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构成承运人的责任竞合。旅客既可以选择第三人和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可以选择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通过对第三人致旅客人身损害司法案例的阅读和分析,概括归纳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案件确认承运人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承运人责任是否竞合认定不一、《合同法》第302条之归责原则界定各异、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所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主要分为两种原因:法理原因和立法原因。法理原因在于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对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性质和违反二者责任性质的认识尚存争议,而立法上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以上问题规定的盲点以及缺乏系统的规范体系。第三章“承运人对第三人致损承担责任的法律构造”,本章梳理了我国对第三人致损情形下,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对承运人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对在第三人致损情形下,承运人义务的形态、责任性质、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概括总结,由此发现我国立法中存在困境和缺陷。在本章的最后一节,笔者提出了有关该问题的法律构想,包括规范此问题的立法选择以及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完善建议,分别是义务形态的明确、过错责任的适用以及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承担。研究第三人致损情形下,承运人的责任是为了明确承运人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使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旅客在客运合同中的人身安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在第三人侵权致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能更好的获得救济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旅客、承运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权责,为旅客寻求救济找到完善的立法支持和可能性。当然,问题的解决仅仅从立法上要求消除纠纷也是不现实的,不可能脱离司法现状去谈,必须得结合司法现状这一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使这一问题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得到圆满的解决。尽管如此,对此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的阶段。对第三人致损情形下,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研究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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