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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应定义为互相串通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其制造的虚假的法律关系、事实、证据材料等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欺骗法院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诉讼欺诈、滥用诉权等存在一定关联,但也有明显的区别。虚假诉讼多发于涉财产案件,庭审过程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密切,自认事实较多,结案期限比较短,并且一般有一些法律职业者在背后指点或怂恿。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制裁措施,为规制和预防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在框架结构上除引文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虚假诉讼的相关概念。包括虚假诉讼的含义、特点及其构成要件。并对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诉讼欺诈、滥用诉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一定区分,从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表现以及危害的客体等方面论述了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归纳了实践中虚假诉讼的常见形态。从虚构诉讼主体,虚构争议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及滥用诉讼调解等角度进行归纳。第三部分总括了虚假诉讼的危害。包括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诚信体系,同时也极大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探讨了虚假诉讼形成的原因,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形成原因很多,主要包括证据规则存有缺陷,现行民事法律调解制度存在局限,相关法律规制尚待完善,同时受限于我国现有的诉讼模式制约,现行法官管理制度有所不足,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监督救济不尽完善,再加上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存在一定的缺失,虚假诉讼应承担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当事人的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等,这些立法、司法、社会等原因,共同造成了我国当前在民事虚假诉讼领域的法治困境。第五部分着力分析了规制和预防虚假诉讼机制的有效建议。在立法层面,要完善诚证据规则,建立诉讼相对性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从民事、刑事各方面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规范并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构建民事虚假诉讼的侵权法律责任,提出了建立律师费负担制度、拓宽民事司法制裁方式等措施;在司法层面,提出了要规范民事诉讼审前审查程序,进一步强化法院权威和职权,提高法官素质和办案能力,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各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综合防治层面,推进当前社会诚信体系的全面构建和可持续发展,强化信用惩戒,加强道德和法制宣传,从而将民事虚假诉讼这一法律问题赋予强烈的法律色彩,努力构建出现代化的法治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