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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该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进而不当得利。在因第三者违约或侵权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由于存在除外责任、免赔额、不足额保险等原因,保险金可能无法填补被保险人全部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就会出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的状态。如第三人清偿能力不足或有其他责任限制,若两种权利同时向其主张,那么两者就会产生冲突,出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争夺第三人有限财产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冲突的处理规则。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这一冲突处理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的正文共有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列举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冲突案件的不同处理思路与结果,提出如何解决这一权利冲突问题。第二部分为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冲突的学说与实践,首先介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包括现有的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各种学说以及笔者对各种学说的评价,接着分析两者权利冲突的原因并介绍权利冲突的各种类型,随后归纳关于处理两者权利冲突的三种规则并加以评析,最后介绍我国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沿革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两者权利冲突的困惑。第三部分为比较法的参考与借鉴,首先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下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不同制度安排及其理论基础,随后介绍各国对两者权利冲突的立法、司法现状。第四部分为我国冲突处理规则的构建,首先对处理规则进行遴选,提出应当选择以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作为处理两者权利冲突的一般规则,同时以特别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例外的处理规则,最后对构建处理规则提出立法建议,提出应当在《保险法》中增加竞合条款以及建立以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为核心的连带债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