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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合同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生效之后终止之前以及合同终止之后的三个阶段均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规制。对于多数合同而言,上述三个阶段是相互连贯的,但还有少数合同其生效时间落后于成立时间,从而存在一个成立之后生效之前的特殊阶段,本文简称其为“合同未生效阶段”。在合同未生效阶段,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确立了下来,他们比起在缔约阶段更有理由对相对方产生信赖,从而积极地做出投资,为合同的生效、履行作准备,倘若此时一方背弃另一方的信赖,做出单方面撕毁协议、擅自处分合同标的物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极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完全有必要在法律上为这类合同的特殊阶段规定独立的义务及责任,该义务便是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义务,该责任便是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然而就目前而言,合同未生效阶段几乎是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对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理论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立法上也是一个相当陌生的领域,这种状况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是不相协调的。 为了深化我们对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的认识,进一步推动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完善,本文采用逻辑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作了初步的探讨。全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在确切地界定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的起点和终点,并与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揭示出它的独立性;接着论述了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的保护对象是信赖利益,它是当事人基于对相对方的合理信赖,为了获得或者更好地利用合同履行利益而作出的投资和牺牲;然后阐述了在合同未生效阶段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一种诚信义务,其内容广泛而独具特点;进而论述了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严格责任原则,这是诚信原则的必然要求;最后,针对目前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立法缺失的现状,主张以在合同法中增加法律条款的方式,在我国建立起独立而完整的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