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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融资需求的增加而发展起来的。在动产抵押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各不相同。抵押物的充分利用、抵押权人债权的保障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是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机理。在动产抵押制度中,抵押人、抵押权人、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如何通过制度设计,避免上述冲突的出现、恰当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始终是各国动产抵押制度应当考虑的关键问题。然而,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不仅背离了物权法体系的形式统一性,也无助于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对构建合理的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探索,并未因《物权法》的出台而尘埃落定。本文围绕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平衡问题,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路径的分析,就其制度选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利益分析。在本部分中,通过对动产抵押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对典型国家及地区的动产抵押制度的比较法分析,总结出影响动产制度发展的关键因素,并对潜在的各种利益冲突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为对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检讨。在本部分中,作者对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演变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物权法》中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缺陷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当事人利益冲突解决模式评析。由于我国对动产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所以现实中存在已公示的动产抵押权和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在本部分中,分别对现有的解决上述两类动产抵押物转让中利益冲突的模式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笔者发现对于已经公示的动产抵押物的转让,现有的各种模式难以较好地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而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能够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极为有限,其保障债权安全的效果相当微弱。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境,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对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的模式选择合理与否,而在于现行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矛盾。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制度选择。本部分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制度选择提出了建议。通过对现有各种制度模式的比较,笔者发现要实现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应当通过对动产抵押物的范围进行限缩、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建立便利的动产抵押登记查询检索制度等途径完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另一方面,则应当采取“先代位后追及”的双重主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