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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我国历史久远,在现代社会仍然大量存在,考察其演变过程可以说是经历了出礼而入法,出法而成习惯,由习惯而又入法的一个规律性轨迹。尽管彩礼问题的解决在目前有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司法依据,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有了章法可循,有法可依,但由于该司法解释过于粗疏,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彩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消除法学理论与法官断案依据的紧张,弥合民间习惯与国家正式法之间的沟壑,从而增强有关彩礼司法判决的社会可接受性,从而实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我国的彩礼制度延至今日,对过去虽有继承但已经大异与过去,彩礼的流转不仅仅贯彻着乡村财富主体的转换和财富再分配的内在经济逻辑,而且负载着乡土情理的文化意义,同时也具有分配权利义务的功能。彩礼在法律上与封建残余区别开来,渐渐走向中性,成为一种法律下的社会现象。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关于彩礼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彩礼的法律性质是目的性的赠与,因为当事人订立婚约时赠与的彩礼,显然是期待他日履行婚约以缔结婚姻,亦即以婚姻的成立为其目的的赠与,现既因为违反婚约而使婚姻不成立,则赠与目的并未达成,给付欠缺原因,赠与人自得以法律之规定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根据不同的情形应当具体分析。彩礼是实物且存在时,赠与人可基于物权之请求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实物;当实物已经转让给他人且他人构成善意取得时,赠与人只能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损害赔偿;当实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时,赠与人只能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彩礼是金钱时,因为金钱一旦交付所有权便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目前,在我国,对彩礼返还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对此规则的立法背景、指导思路以及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并从实证的角度对彩礼返还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思考。这样有利于我们在历史中发现不足,把握现在,引导未来的立法走向。我国现行彩礼返还规则所存在的问题可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主要存在彩礼范围不明、彩礼返还比例不确定、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利以及现行规则与民间习俗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程序方面主要是彩礼纠纷案件主体不确定和举证困难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经过长时间的时间积累和理论探讨,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彩礼返还纠纷解决制度。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彩礼返还的根据,请求返还的彩礼是否以订婚时所给付为限,对于第三人赠与的彩礼是否适用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彩礼返还是否需要解约人无过失等方面立法的比较研究,总结了我国未来立法在这些方面的可以借鉴之处。对彩礼返还解决规则的完善。本文认为应当确立彩礼纠纷解决规则的一般指导原则:尊重历史文化,民族风俗习惯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并分别从主体、客体范围、行为规则等方面提出彩礼纠纷解决规则的具体化建议,并对与解决彩礼返还有关的婚约损害赔偿、和解和调解制度的适用问题也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