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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一直将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专有性,这一基本特征以合法垄断为内核,知识产品创造者依据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的专有权,可以排除他人地专有地使用。但当该种权利以独家交易、独占、掠夺性定价等各种方式遭到滥用,对竞争产生消极影响时,就会使其成为一种非法的垄断权,结果导致财富的过度集中,社会技术成本的增加,从而阻碍社会的进步。在《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际,作为规制非法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需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如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国际间合作予以规定等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局限,第二部分主要从法理上分析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别国和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定,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了某些方面的建议。 文章首先对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入手,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对知识产权滥用产生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根源作了深刻的剖析,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各种形式作了大致分类。 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对反垄断法的概念和价值取向进行了阐述,指出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既有一致又有冲突的方面,二者存在矛盾和统一。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其中不乏先进的法律规定,列举了各种反垄断法立法的具体模式和规则。从国际条约和协定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国家间执行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以期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具体规定施以借鉴作用。 最后一部分,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和迫切形势,指出知识产权滥用对我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更为重要的,作者针对我国反垄断法跨境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提出了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不仅应关注具体的法律规则,还应关注与其他国家跨境合作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