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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在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越来越多,导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上升趋势愈加明显,这种污染转移方式违背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始于20世纪70年代,且多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给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了极大损害。我国是资源和能源消耗大国,也是固体废物产生大国,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仍持续增长,不仅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为了有效应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对人类社会的挑战,一方面,国际社会通过多方努力形成了以《巴塞尔公约》为核心,区域性公约、双边协定等组成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各国加强了本国立法。这既是对国际公约的响应也是对本国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遏制。
我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不仅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发达国家等地区日益猖撅地向我国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现状,制定并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应条款,颁布了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效地遏制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维护了我国的环境主权。但在现阶段,这些法律法规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研究。
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思路。
第二部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概念的界定。包括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越境的定义和特征,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产生的危害和成因分析。
第三部分:我国现行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制度结构。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全过程管理制度;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制度;危险废物非法运输退运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确立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起到了重要的的预防作用。例如,危险废物名录制度有助于确认危险废物;清洁生产制度有助于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减轻危险废物的毒性增加原材料的循环利用;全过程管理制度即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管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制度既有利于尊重进口国的国家主权,也有利于预防非法运输。笔者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危险废物名录制度繁杂混乱,危险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不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制度规定不够、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等。
第四部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形成阶段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是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提供框架性的原则和标准的全球性公约--《巴塞尔公约》。此外,笔者简单介绍了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如德国的危险废物清除计划制度,加拿大的退运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我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如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建立政府与民间社会分工合作以及重视其与经济手段的结合。
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建立环境税制度,将排污收费向环境税改进,改革营业税和关税:完善赔偿责任制度,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制度;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包括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费率、保险赔偿金;建立环境基金制度,如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基金监管、扩大基金活动范围,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