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狭义的人权条款仅指向宪法第33条,其内涵包括了国家机关广阔的宪法义务,也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以及其他宪法权利条款具有密切的联系。从形式上看,当前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以及国家机关权力的分配和组织模式,公权力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决定和行为,固然是人权条款的必要实施方式,但这种实施方式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性实施。从实质法治的角度来讲,人权条款的实施要求国家机关不仅有意识的去落实人权条款以及其他宪法权利条款的要求,并且因此作出的公权力行为也应当在实体上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由于行政法在权力限制、权利保护上与人权条款的要求具有一致性,而且当代行政法治的建设也要求进一步增强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所以本文从行政法入手探究人权条款实施的制度化渠道。从行政权力运行的角度看,行政法实施人权条款的方式就包括行政立法作为规范依据,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的内容,以及行政诉讼对公民进行救济。首先行政立法的两种类型——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在权限、对宪法的实施程度以及对人权保障的作用上均具有差异,有必要以人权保障为目的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并完善权利保护的行政立法体系。其次,行政执法阶段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问题,以及行政执法的合理性问题都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而在紧急或者应急状态下,更应当防止扩张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害。最后,行政诉讼对人权条款的实现不仅包括通过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审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公正司法保障公民的权利,更在于有权的司法机构作出符合宪法的解释或者判决。由于司法机关无权解释宪法,因此有必要探讨从司法走向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的合理路径。而这些实现过程本身也是伴随着诸多的争议和困难,如行政立法的性质争议、法律保留问题、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审查标准、法院适用宪法权力的有无等,本文也将尽力作出解释,论证一个以行政法为框架的人权条款的实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