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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迅速接轨,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突显。首先,经过GATT几轮关税壁垒削减的谈判,WTO成员的政策重心已转移到以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标准相关措施)为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上,无疑这种转移会破坏贸易自由化成果。第二,由于技术的发展、确保复杂产品和系统安全可靠操作的需求以及在健康、安全和环境等问题上公众兴趣的上升,使得企业界和消费者对新标准和技术法规的需求与日俱增。为了在国际贸易对标准相关措施的实质性需要和武断、不公的市场准入要求之间寻求平衡,规范成员的制定标准相关措施的活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达成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称《TBT协定》)。 国际标准化运动的发展为《TBT协定》协调标准相关措施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实现上述平衡目标提供了可能的工具。“国际标准”渐渐成为破除贸易壁垒、统一世界市场规则的工具,其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价值为人充分认识。“国际标准”被称为《TBT协定》“至关重要的齿轮”。通过对《TBT协定》内容的解读发现,整个协定设定的规则、原则除了与“国际标准”相关部分,几乎无一实质性地超出GATT已经规定的义务内容。《TBT协定》在约束成员采取标准相关措施的纪律中,创造性地给出了一个以“国际标准”(包括国际统一的准则、导则等)为目标的协调原则。 虽然《TBT协定》规定了有关纪律,但是什么是“相关的国际标准”?怎样构筑协调标准的体系?《TBT协定》没有给出相应的指示。对“国际标准”的不同界定以及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众多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标准使得《TBT协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很弱,这个疏漏甚至可能成为在国际贸易中造成严重混淆的根源。为此,TBT委员会正致力于为“国际标准”正确定位,希望通过《TBT协定》的三年审议制度予以弥补。第一和第二次的审议对“国际标准”问题相当关注,特别是第二次三年审议,有观点认为,由于在第二次三年审议时通过的“委员会关于涉及《TBT协定》第2条、第5条和附录3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议”,关于《TBT协定》中“国际标准”的定义引起的广泛讨论达成了实质性的结论。遗憾的是,用以确定国际标准合法性的这些标准设定程序准则太过宽泛,因此给了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利益主体进一步解释这些准则的机会。通过《TBT协定》三年审议制度可以看到,《TBT协定》以“国际标准”为目标的协调原则面临很大的实施问题,比如对“国际标准”的概念不清引起的混淆、没有指定具体的国际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层面本身的亟待协调以及相关国际标准缺位等问题严重。 除了三年审议制度,争端解决机制也有澄清《TBT协定》内容的功能。截止2002年10月3日,诉至DSB的争端案件中有2件与“国际标准”相关。被称为“TBT协定第一案”的“欧共体与秘鲁关于沙丁鱼商品说明案”(WT/DS231)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份以《TBT协定》中的规定作为解决争端之根据的裁决。该案争议焦点集中于《TBT协定》的第2.4条——《TBT协定》中并不多见但是至关重要的实质性义务条款,也是关于“国际标准”的重要条款。该案具体界定了技术法规和国际标准的关系,包括在哪种情况下技术法规应该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如何判定是否“相关国际标准”,如何判定技术法规的制定是否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以及不适用国际标准的条件,并且澄清了争端双方在适用这个条款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以“国际标准”为脉络研究《TBT协定》,明确成员在其中的权利义务,澄清一些问题,是为了我国更好地享受“入世”的利益,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中掌握主动、游刃有余。因此文章最后一章结合中国实际,介绍并分析了《中国加入WTO的工作组报告书》中对于遵守WTO/TBT协定所作的承诺,提出正确理解“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实施《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的承诺,对我国技术标准体系作了现状分析和目标展望,并且呼吁我国借鉴他国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牢牢把握住第二次制定游戏规则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