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信托法现代改革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ilong2006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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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和英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现代信托法的来源,奠定了现代信托法尤其是家族信托的基本模式;是英国财产法、土地法、信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产继承和地产共有方面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英国民事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集中体现了英美法系财产法的特色;英国土地信托法的现代变革对英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包括英国农业经营模式、土地所有模式、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人力资源的解放等。那么,具有数百年历史的英国土地信托法是如何适应现代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它的制度变迁在英国经济社会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作为英美法系财产法的典型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原理是否相容相通?是否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说,信托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相冲突而不可调和?它对大陆法系的我国在新时代物权、农地、信托、家庭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有没有借鉴价值?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所谓的农地经营权信托或者叫农地信托,其性质是信托还是租赁,有没有必要进行推广,在土地信托的本源国,其农地信托是怎样的存在,对我们当前农地信托有何启示意义?目前中文文献对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很多方面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以至于对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以及英国财产法、土地法的认识存在一些不足甚至误解。中文文献对其研究的不充分,很大程度上由于英国法本身的特点和英国本土研究的特点决定的:英国法本身具有保守性、经验性特征,在1996年立法之前,虽然英国土地信托的应用非常普遍,但是英国的法律界一般没有我们中文对应的土地信托(trusts of land或land trust)这一称谓,而是被叫做strict settlement和trust for sale;英国本土对土地信托法及其现代改革的研究特别分散,散见于信托法、土地法、法制史、经济社会史的研究中。由于法系和概念的巨大差异,对于大陆法系的研究者来说,如果仅仅对论述现代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现状的文献进行考察,则容易陷入迷雾而无法理解其为何是现在这个样子,无法深入理解它的制度功能和立法精神,也不容易建立起大陆法系物权法与英国土地法、财产法、信托法沟通的渠道和桥梁。基于以上原因,笔者选择论述英国土地信托法的现代改革,目的是对国内研究在这方面研究的不足进行补充,通过考察现代改革对土地信托法带来的改变,包括信托受益权、信托土地处分权及其与信托土地其他权利方法律关系(买受人、债权人、抵押权人等)的变革,为我国学界进一步深入理解英国土地法、财产法、信托法提供基础,为我国物权法、土地法、农村土地改革、信托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材料。本文研究的基本线索是:考察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现代改革的原因,现代改革(1925年改革和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新一轮改革)所带来土地信托法的变化,总结土地信托法及其现代改革的地位作用、基本精神和主要经验,最后分析其对中国物权法、农地改革和家族信托等相关法律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本文首先考察了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现代改革的原因:1925年之前土地信托法已经成为土地有效利用和自由交易的障碍。只有弄清英国现代土地信托法现代改革的原因,才能深刻理解其为什么有今天的法律结构、法律地位和功能。本文将土地信托阻碍土地有效利用和自由转让的因素总结为如下因素,一是,现代改革前,土地信托受益权具有强烈的对物权性质,其双重所有权结构的叠加引起了处分权的冲突;二是现代改革前,土地信托的主要形式——家族土地授予信托(控制了英国绝大多数土地),具有复杂的法律结构,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和自由处分;三是现代改革前土地信托的主要功能是家族土地完整不受分割地在家族内传承、为家族成员提供生活保障,其功能决定了不可能赋予法律主体充分的处分权。这些因素的叠加,致使信托中的土地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改良和自由流转的需要,使得少数家庭垄断了大部分土地,造成地租高昂,间接抬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本。19世纪英国土地信托法的转变为现代改革奠定了立法基础和判例法基础,议会逐渐通过一些立法改革,来干预私人自由设定的家族土地授予信托,赋予土地信托中的法律主体以充分的处分权。同时,不动产动产化的工具——土地出售信托发展起来,法院认可土地出售信托受益权为动产,而非对物权性质的不动产。虽然如此,这一时期土地信托仍然没有完全适应土地自由转让的社会需要。衡平法院知情原则使得土地信托受益权具有对物权性质,土地信托的客体——地产权体系复杂性也未得到改变,土地信托仍然是土地有效利用和自由处分的重要障碍。1925年财产法系列立法(本文称之为1925年改革或1925年立法),是一个世纪改革的顶点和最终成果,它们于1926年1月1日生效,标志着现代土地信托法的形成。1925年改革标志着现代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建立。其立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去除阻碍土地自由转让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简化受托财产权;确立土地信托的两种主要类型:家族土地授予信托(strict setllement)和土地出售信托(trust for sale),并通过立法确定其各自的法律结构和法律性质;赋予土地信托中法律主体充分的处分权;去除土地信托受益权(衡平法所有权)的对物权性质,通过转换原则(doctrine of conversion)、超越原则(overreaching)等,将土地信托受益权确定为针对土地出售所得收入的权利而非对土地本身的权利;将改革成果——土地出售信托适用于所有的土地同时共有关系,以去除地产共有所带来的地产转让障碍,即只要是土地的同时共有,都适用于土地出售法律制度,受益共有人的权益被视为动产的权利而非针对土地本身的权利。1925年立法改革带来了土地信托法革命性的变化,在英国财产法、土地法、土地信托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虽然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改革对其有些修订,但是这几部法律的主要内容还都有效,其确立的财产法、土地法、土地信托基本模式、法律制度一直持续到今天。当代,几乎任何一本英国土地法的著作和教材,都会对1925年立法改革进行论述。公私法的联合作用,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1925年改革成功实现了促进土地转让的目标。1925年改革主要是私法领域的改革,保障了处分自由和土地转让安全和效率。公法领域的改革推进使得与1925年改革相得益彰。这些公法改革主要是遗产税的提高、土地发展权的国有化、农地使用的监管、租赁权益的特别保护等。在这些公法改革的影响下,英国大地产纷纷被分割出售,农业经营模式从以租赁经营为主转向以自有经营为主,居民住房从以租赁为主转向以自有为主,无论是农业经营还是居民住房,在改革前自有率不足10%,改革后均逐步上升至70%以上。随着土地所有模式的变化,1925年立法改革确立的现代土地信托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因素开始与经济社会生活实际不相适应起来,引发了20世纪末21世纪初新一轮现代改革(本文称之为新一轮改革或新一轮立法),也即第三章的内容:现代改革成果的局部调整——以保护占用权为中心的新一轮立法。新一轮改革体现了对1925年改革成果的局部调整。其继承发扬了1925年改革保障促进土地转让自由的改革精神,同时体现了以保护受益人占用权为中心的改革导向。新一轮改革用立法的形式统一了土地信托的概念和类型;对法律主体处分权进一步完善;对1925年立法过分强调土地信托受益权的交换价值全面否定使用价值的倾向进行了适度修正,通过立法的形式认可了一定条件下土地信托受益人的占用权(主要为居住权);对受益人占用权与债权人之间权益的权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使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了指导原则;新一轮改革仍然以促进土地转让自由为基本导向,进一步坚持完善了保护。新一轮改革并未改变1925年立法所确立的财产权体系、基本模式、基本制度,只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对土地信托的概念和形式、土地信托受益权性质、土地信托的登记等做了一些重要的修正。两次改革实现了从近代土地信托到现代土地信托的转变。其转变体现了以下发展趋势。一是土地信托财产权——地产权体系从复杂到简单;二是地产权转让从限制到自由;三是土地信托的服务对象从贵族到平民;四是鼓励促进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地产权人退出所有制关系,对农业经营模式的影响是从租赁经营到自有经营;五是土地信托受益权性质的变化,从“对物权”到“对人权”,再从强调“交换价值”到适度认可“使用价值”;六是,土地信托从以判例法为主到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成文法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两次改革都取得了成功,其经验可以总结如下。一是以促进土地利用效率和自由流转为基本精神;二是赋予法律主体充分适当的处分权;对地产权体系进行合理化改革,对双重所有权进行科学调整;四是成文法成为改革的主要力量;五是系统化改革,两次立法改革都采取了系统改革的策略,1925年立法是6部法律一起颁布,新一轮改革也都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了改革和修订,而不是孤军深入;六是多元利益平衡的渐进式改革,七是,公法改革配合系统推进。现代改革反映了土地信托在英美法系的地位和作用。本文的研究可知,土地信托是现代信托法的来源;近现代动产信托兴盛之后土地信托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近现代土地信托对现代信托有深刻的影响,它确定了现代信托的基本模式,是现代家族信托法的直接来源;土地信托深刻影响了英美“物权法”,成就了英美财产法的特色,使得英美财产法不需要引入大陆法系民法的技术;现代土地信托是英国处理房地产所有权共有的基本原则;现代土地信托保障了妇女财产权的独立和妇女住房权益。在对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发展的经验规律、地位作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英国土地信托与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进行比较,分析其对中国当代相关法律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是其财产法、土地法、信托法的组成部分,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物权法改革来说,具有比较借鉴的可能和价值。在这方面主要考察了三个问题,一是英国信托“双重所有权”与我国物权法“一物一权”是否冲突,二是,英国信托土地公示公信原则与我国不动产公示公信是否不协调;三是信托受益权居住权的特别保护对我国法律实践是否有借鉴意义。结论是,在这些方面,英国土地法、财产法、信托法与我国当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并不存在实质意义的冲突,反而在很多理念和规则方面存在着异曲同工之妙,因此,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与英国土地法、财产法、信托法进行比较借鉴具有可行性和可取性。本文分析了中国当代农地改革与英国土地信托现代改革所面临问题的共同性和不同性,从而从英国土地信托立法改革中得出启发和借鉴:一是,英国经验:促进土地转让、赋予法律主体适当的处分权——中国方案: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二是英国经验:兼顾土地信托受益权——中国方案:稳定承包权、建立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三是英国经验:系统化改革——中国方案:物权法、民法典、土地登记法、税法等相关改革系统推进;四是对我国农地信托进行再认识,对其中的信托关系和租赁关系进行区分,突出其融资优势,限制其不良倾向;五是公法领域改革配套推进,包括对土地房产税的城乡一体化、租赁权的保护、农业用地的管制等。新时代随着中国家庭财富的增加,对家族信托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2013年中国第一例家族信托在深圳诞生,至今信托公司已经受理家族信托2000多单。本文受家族信托的前身——英国土地信托的启发,分析了现代家族信托独特的价值功能,对新时代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时代必要性、法律改革的基础和进一步改革的路径进行了分析。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一是系统论述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现代改革的原因、目的、成果、影响、规律和经验;二是总结现代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价值导向;三是指出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在英美财产法、土地法、信托法中的地位;四是阐明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及其现代改革在英国经济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四是分析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所反映的英国财产法、土地法、信托法基本原则与中国物权法的相通性,论述其对中国新时代法律改革的启示作用,包括物权法、农地改革和家族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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