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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劳动合同法》中最受争议的内容之一,自实施以来,支持和反对两类近乎对立的观点持续争论至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究竟对企业用工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受制于基础数据缺乏等众多原因,经验性证据始终未有系统形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持实施的薪酬调查详细记录了样本企业关于用工成本、雇佣方式、合同类型的数据。本文运用该调查2013年的杭州市企业样本,并匹配第三次经济普查关于企业财务情况的系统记录,形成“企业-员工”匹配数据,定量考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对企业用工的影响,以期为未来《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和修订提供基础信息。本文研究基于薪酬粘性理论和人-岗匹配理论展开,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从三个维度关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用工的影响:(1)是否导致了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进而加剧劳动成本压力;(2)是否影响了企业用工结构的调整,进而影响转型升级的进程;(3)是否引致延长工时、增加劳务派遣用工等规避行为,进而影响制度预期保护目标的实现。研究发现:(1)整体意义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单位劳动成本尚未有显著影响,但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例提高将显著引致单位劳动成本增加;(2)无论对于劳动密集型、资本技术密集型或大中小型不同规模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不利于其转型升级路径上的用工结构调整,表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越高,用工结构调整受到的阻碍越大(高低技能人力资本人员比显著越低);(3)企业通过延长工作时间、使用劳务派遣工等方式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制的现象普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越高,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显著越高、员工平均周工作时间显著越长;(4)员工的人力资本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效应的强弱,无论哪类企业,其雇用的员工平均受教育年限越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其用工成本、用工结构、用工方式等影响的强度相对越弱。基于上述经验性证据,我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用工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首先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对用工结构调整的负面影响,这直接关系到企业转型升级路径上的速度和效率。虽然对企业单位劳动成本的整体影响尚未普遍性出现,但以显著延长周工作时间和显著增加使用劳务派遣工等形式反映出来的规避行为,间接反映出无固定企业劳动合同对企业用工构成了约束,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用工成本的影响事实上已经存在。基于这一判断,本文相应地提出了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