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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社会的高度发展,互联网不断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从近处着眼,网络改变我们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方式;从长远来讲,网络将推进着市场资源的再次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健康成长。“人肉搜索”是把网络科技和人工搜索合一的新型搜索信息的方式,兼有广泛参与性、高度自由性、传播高效性、结果双重性等特征。“人肉搜索”能够更高效快捷地交流共享信息,维护正义,形成社会公共监督等积极影响;同时,不当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在挑战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和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产生冲击。人们希望能够利用“人肉搜索”人工智能搜索信息的高效快捷、便利性等特点,更期望它能够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得到合理地运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在不当“人肉搜索”行为的规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对于其所严重侵害的法益保护力度不足,既需要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性法律对不当“人肉搜索”行为侵犯的法益进行保护,更需要刑法介入规制前置性法律难以有效调整的行为,进而建立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本文从“人肉搜索”的相关事件切入,阐述了其含义和发展现状,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分别论证了对其不当行为进行刑法调整规范的合理性;分析了当前我国刑法对其不当行为调整规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且以美国、德国、韩国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立法为例进行了比较,希望能借鉴外国较完备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构建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刑事立法;最后,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规范完善的建议,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弥补当前在此问题上的立法不足,构建完整的罪责体系。刑法对不当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定,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