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疑似表见代理方式骗取财物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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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线性的,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时常会出现法律关系的交叉,而同一法律部门之间也会存在法律关系的竞合。本文以一个司法实践中的真实疑难案例为切入口,综合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通过分析该案中民刑法律关系,运用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和民法中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理论,以期明确罪与非罪、侵占罪与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为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撑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正文部分除引言外,约两万四千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由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四个部分构成。主要介绍谢某某涉嫌诈骗案中,对于其行为定性的分歧意见,并从分歧意见中提炼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法理分析。通过分析分歧意见背后的原因,围绕着争议焦点展开相关的法理分析。1.行为人的骗取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职务侵占的手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三个方面,得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是,行为人利用在单位工作具有的一定职权,处于对单位财物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进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本单位的财物。2.受骗人处分本人财产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能否评价为诈骗?此种情形的诈骗与普通诈骗和传统三角诈骗有着明显区别,对受害人的认定、处分行为以及处分权限的理解是正确认定新型三角诈骗的关键。3.民刑交叉视角下以表见代理方式实施欺诈行为的定性?表见代理成立会阻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限于能反映市场交易秩序的合同,民刑责任可以并行,成立表见代理并不妨碍诈骗罪的成立。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基于前文的法理分析,谢某某获取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方式;其行为从民法角度上看,是能够认定为表见代理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从刑法角度上说,其行为是符合新型三角诈骗的类型,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刑法是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以法益为指导。在面对刑事疑难、复杂案件时,通过“剥洋葱式”的方法思考问题,层层递进的分析案件,能够全面、客观的对行为进行规范评价。同时表见代理成立下,虽然可以阻断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但是并不妨碍诈骗罪的认定,民刑交叉下责任可以并行。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将行为纳入法律的评价体系中来,实现法对行为的规范作用和法治社会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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