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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必然使人格权制度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人格权在整个民法体系的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证明。对人格权现代化法律特征的探讨不仅是确定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前提,也是出于将人格权置于全面而系统的法律保护之下的必要。人格权既是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与人权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它们都把尊重人格尊严,人的自由与权利作为最高的追求目标。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就是体现在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充分认可,并进而对其实施保护。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商品化权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完善对商品化的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才能更好地提高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为繁荣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某些人格标志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人格权越来越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其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使得人格权的商品化成为一种必然,所以对商品化权的保护势必成为人格权发展的重点。人格权不仅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注意。虚拟性的特征使得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的后果显得更为严重,网络传播的迅速与影响范围的广泛更需要立法者对网络人格权进行全方位地规范。人格权的宪法保护不能取代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应当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人格权作为私法本质特征的客观需求,是法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总结世界各国和国内历史经验的必然结果。它不仅体现了法理的人文主义精神,表达了对人的充分尊重和关怀,也附和了我国当下和谐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人格权的法典化特征要求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侵权行为法所代替,更不能被包含在民事主体制度里面。人格权制度应该独立成编,以来满足市场经济过程中充分保障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迫切要求。本论文在综合前人在研究人格权方面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从人格权的现代特征入手,在人格权的宪法化,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商品化的人格权,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以及人格权的法典化等方面来揭示人格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论证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可以实现对人格权最大意义上的民法保护,并为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独立成编问题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