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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将国有林场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从事市场化经营的企业和其他三大类进行管理。从事公益服务类国有林场应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也应按事业单位财会制度来执行。由于林业生产活动与林木资产的特殊性,公益服务类国有林场完全按事业单位财会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全面反映其经营管理和资产情况;由于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从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如果继续执行1994年颁布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已不适应。为了贯彻《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精神,深化国有林场改革,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结合国有林场具体实际,研究制订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林场财务制度是当前我国国有林场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基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林场财务制度问题展开研究,通过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对我国3904家国有林场执行1994年颁布实施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赴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等4省林业厅和10个国有林场进行实地访谈和考察。通过对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整理分析显示,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林场的基本特征明显,即表现在人员特征、性质特征、经营特征和管理特征上;其财务特征与其他事业单位相比也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财务上的生态性特征、生产性特征、生物性特征、季节性特征和长期性特征。基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林场基本特征和财务特征的分析,借鉴原国有林场财务制度,提出了构建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林场财务制度框架,并对其制度的目标、原则、内容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我国制订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林场财务制度、设立营林成本的行业标准、设立森林恢复基金等提出了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