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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影响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益的问题,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绝不仅限于个人利益的得失,而是公共群体利益损益,食品安全问题之严重在于其危害范围之大是以往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的。与此同时,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使应运而生的惩罚性赔偿肩负着遏制食品不法行为的重要使命。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定位入手,分析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及争议,探索制度设计及法律适用上的完善解决途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性质及其产生的必要性,这是研究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和理论基础,不搞清楚这一问题,将极大制约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和完善。为此,本文在这一问题的论述上不惜笔墨,通过对中外比较,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为了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行为人进而遏制不法行为,判处被告支付受害人超过一般损失赔偿标准的赔偿金。明确当前惩罚性赔偿看似兼具民刑功能,实则为不折不扣的民事赔偿制度的本质。第二部分综合对比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内容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细化分析各个法条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适用范围。明确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以及客观方面要件,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各条规定的适用条件,进一步理清责任隶属、了解法律适用问题产生原因。第三部分主要围绕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中存在的适用条款、赔偿标准、知假买假主体资格、责任追偿、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分析,结合现状提出适用中急需明确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综合考量立法现状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完善建议。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过程中,区分各法条不同的适用情况;针对赔偿标准低的呼声,提出扩大损失计算范围、增强惩罚性赔偿的保底金额的建议;理清知假买假行为人的消费者主体资格;明确不同主体间惩罚性赔偿追偿权问题及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划分;同时积极探索在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