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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大多数国家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国内学者对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产生时间、内涵与外延以及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与过失关系的理解上还存在误解,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等问题争论不休,对于应否在未来民法典立法中移植该制度还疑虑重重。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国内民法学界研究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意见,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词源学的角度对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进行正本清源,并简要论述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制度基础及其价值;第二部分深入详细地论述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与过失的关系,针对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误解一一作了回应,并指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一为伦理学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在法治进程中的体现,一为法律政策层面的客观过失类型化的标准选择;第三部分则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首先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国内学者关于是否应该采纳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观点进行了评价,最后站在立法论的角度,结合前文论述,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三条修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