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兑现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控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力。有权力的行使则必有权力指向对象的救济渠道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当执行权力的行使出现不当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救济,即可以维护当事人等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实现当事人等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切实规范执行行为。为此,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开创性的设置了有中国特色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首次作出相关规定。可惜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就此问题除了条文序号有变化外,条文内容一字没改。涉及执行异议之诉就一个条文几十个字,内容过于粗略,导致工作开展不便,甚至对执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予以剖析。本文以C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监督庭在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工作中所遇之间题为基础,以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分析研究,探究实务工作中诸多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中,笔者选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除绪论、结语外,共分为四大块即概论、非程序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及相应对策。概论部分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理基础及相关概念、相关制度做比较分析;非程序性问题部分主要对该制度的性质、异议事由范围及该项制度的滥用做了深度剖析;程序性问题部分则研究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其前置程序的衔接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问题两大内容;最后部分则是在第二第三部分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完善之道。本文重点落脚在案外人异议之诉非程序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的剖析研究上,并引入工作总的具体案例予以佐证,将实务案例与理论分析相结合,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种种不如人意的症结所在,提出实际可操作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