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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创立的,其适用范围为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这对于改变我国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象意义重大,通过研究死缓限制减刑,可以对其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有所帮助。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从2011年5月开始施行,到目前为止实施年限比较短,所以还处在摸索阶段,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予以实施,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适用条件虽然规定的是“1+8”的形式,但是还需要明确是八种罪名还是八种行为,只规定了死缓的限制减刑,但没有对剥夺政治权力进行相应规定,需要明确,还有适用程序和时间效力都需要具体研究加以明确化。本文中主要采用两种论证方法进行阐述。1.案例分析法,本文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搜索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该制度的适用情况及争议焦点进行简要的分析,通过案件分析引出本文主旨,使文章一方面有循序渐进的效果,另一方面使读者更加直观的了解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文献调查法,本文在中国知网、北大法宝、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以死缓限制减刑作为检索限制条件,搜索到相关文献66篇。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在这部分中,第一,笔者从介绍我国死缓限制减刑的概念入手,任何一种理论都需要先了解它所要讲的是什么,揭示其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和原因,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发展背景;第二,笔者阐述的是我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指导思想,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了正确的思想指导,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才能得以顺利发展;第三,我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了原则,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第二部分,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由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新创设的制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对象,《刑法修正案(八)》中只作了简单规定,但是有必要对有争议的予以明确化,是行为还是罪名,累犯的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也应当对不同种类的加以区分;第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因为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对罪犯的影响非常大,实际执行刑期比不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要多2.5-3年,所以,应该对适用条件进行仔细研究;第三,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时间效力,刑法溯及力对罪犯的影响也非常大,应当予以规范;第四,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狱中应当严加看管,由于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执行的时间会比较长,心里对改造行为会有所抗拒,所以应当严加看管。第三部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功能。第一,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由于所有的刑罚都是为了实现刑法的最终目的,防止社会上的人犯罪,破坏社会的稳定,实施死缓限制减刑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第二,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实施刑罚的另一目的就是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实现刑罚个别化,把罪犯改造成不危害社会的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有这个功能。第四部分,我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第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应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对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作出规定,所以应该予以完善;第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应当允许适用撤销制度,如果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罪犯执行完《刑法》规定的最少执行的刑期,在之后的执行时间里,如果有重大立功、立功等其他情形,应当允许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撤销,有利于激励罪犯积极悔改,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