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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是以担保物权为客体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占有人以他人的财产为债权设定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善意的担保物权人有权处分该财产,以获得优先受偿的制度。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物的公信力的信赖而进行交易,其利益应得到维护。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而且其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实现了利益衡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理念。
本文以我国现今法律中有关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为基础,先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整体上的阐述,然后对三种担保物权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分别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主要解决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由于各个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特点,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有些则不能。关于担保物权如何适用善意取得,文中列出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其中对如何判断第三人为善意这一要件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同时,笔者也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关于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问题作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