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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直接提起阻却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起确权诉请并据此阻却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无论案外人是否提出确权诉请,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实体权利进行审查都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即使案外人没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法官在判决前也应当查清执行标的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归属,这是判决的前提和依据。这使得很多法官认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诉请是多此一举的,因此很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支持案外人提出确权诉请。但必须注意到,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对确权诉请进行审理,可以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处理实体权利和执行纠纷,避免案外人单独另行起诉确权带来前后矛盾的冲突性判决,减少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提起恶意诉讼的情况,规范了案件审理,提高了审判和执行效率。同时《民诉法解释》第312条第2款,赋予了案外人同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诉请的权利。即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诉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案外人具有该处分权,而法官的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该处分权的制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来就包含对权属关系的审查,案外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又特别提出了这种诉讼请求,那么就更应该对该诉讼请求中的确权问题进行审查和回应。这既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和查清案件事实的践行,也是尊重案外人的处分权,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所以确权要素的确定要不要在法院的裁判中体现出来,其决定因素在于案外人是否提出该类诉讼请求。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其提出的确权诉请应当进行审理,且要在裁判文书中给予回应,不仅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给予说明,还要在裁判文书的判项中给予明确答复。法院对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提出的确权诉请进行审理,主要是审查诉争的执行标的上是否真实存在可以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行为的实体权利。由于其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在对权利进行审查时,要采用实质审查,不仅要对其归属进行审查和确认,还要对其合法性及效力进行审查和确认。目前立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诉请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制度本身又涉及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诸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诉请审理的不统一。主要体现在是否要对其确权诉请进行审理、如何审理、具体的裁判文书如何设计以及案外人基于不同的事由提起的确权诉请产生的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对权利的审查和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以上都是在该制度中因确权诉请引发的问题。对此,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案件审理时应当遵守权利法定原则、落实权利优先甄别审判标准以及赋予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确权的专属管辖权,以期统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诉请案件审理应当遵循的裁判原则;二是通过明确确权诉请的裁判标准、权利审查的认定标准以明确审理标准;三是通过确定权利保护和异议权利保护的双重属性、精准功能定位、规制恶意诉讼来促进确权诉请处理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