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专利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acl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对实缴资本制进行了改革,取消了专利权出资法定期限内的实缴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以及法定的验资程序,使得专利权出资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但也对专利权出资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崭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重新厘清可出资专利权的范围,逐步完善专利权出资的程序机制以及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专利权出资的法理探讨。专利权出资是非货币出资的重要形式,是以专利权换股权的行为,其与其他出资形式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允许其出资,不仅对于公司具有潜在的市场价值,而且有利于专利权的有效利用与合理保护。在资本弱化的背景下,我国的专利权出资也更加简便化和市场化,资本制度改革无疑将给专利权出资带来很多积极的影响。
  第二部分是可出资专利权的条件及其范围。专利权出资按其权能的不同,分为专利权所有权出资、专利权使用权出资、专利权申请权出资和专利权质权出资。只有符合现物出资适格性要求的出资方式,才能得到认可。专利权质权因不具有独立转让性而被排除在可出资专利权的范围之外,专利权所有权、专利权使用权和专利权申请权因符合现物出资的要件要求而适宜出资入股。
  第三部分是专利权出资程序的制度改进。专利权出资需要经过价值评估、订立出资协议和章程、专利权出资履行等程序。作者重点分析了专利权价值评估和出资履行程序。作者建议应改革我国的强制评估模式,建立有限制的强制评估机制:中小企业可协议评估,有困难者可以委托评估,以减少中小企业的设立成本,激发活力;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宽了专利权出资的履行程序,首次出资不再要求以权属转移登记为出资成就条件,由此也产生了新问题,作者建议首次出资的专利权出资人签订承诺按期履行出资的条款,并建立公司其他设立人担保其出资机制和专利权出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部分是专利权出资瑕疵责任的立法完善。专利权出资瑕疵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和成因。专利权出资瑕疵责任制度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专利权出资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明确;专利权出资瑕疵责任惩罚性低;缺乏专利权出资风险的审查机制。对此,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明确专利权出资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合理分担责任;引入专利权出资瑕疵的惩罚性条款,如利息罚则、定金罚则等,加大违法成本;建立专利权出资的审查制度,将专利权出资瑕疵问题发现于出资之前。
其他文献
学位
期刊
学位
期刊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
学位